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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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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3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