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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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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31 號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
相關單位或團體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申請公告暫定重要濕地,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濕地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三、濕地符合本法第八條各款之一內容。
四、濕地現況、照片及緊急情況之說明。
五、其他應表明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須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單位或團體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經前項初審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申請單位或團體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現場勘查,經評估該濕地具有本法第八條所定事項者,逕予公告暫定重要濕地,並以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單位或團體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經評定為非重要濕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廢止暫定重要濕地,並以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單位或團體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