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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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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27 號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
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