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3/21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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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1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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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6 號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第 5 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 6 條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