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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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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0 號
財政收支劃分法 (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 EN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籌措所需財源,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附加徵收者,不在此限。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