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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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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4 號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後備役者。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