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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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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