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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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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4 號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 EN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