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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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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號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