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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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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號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
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關於訴願之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