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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1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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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3 號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