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3/23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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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68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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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0 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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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5 條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