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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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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65 號
法官得向司法院,申請核發及換發專業法官證明書。
前項專業法官證明書之申請,以司法院已辦理核發者為限。
司法院所核發之辦理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不再受理申請核發或換發。
各法院應予辦理專業案件法官,每年至少七日停止分案,其他法官每年至少五日停止分案,俾參加研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法官現有員額不滿十人之法院。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法院,其民事庭、刑事庭、簡易庭、專業法庭、專股辦理該事務或同一專業案件之法官現有員額不滿三人者。
前項第二款之專業法庭、專股法官,兼辦其他民事、刑事案件者,各法院仍應依前項規定,予法官停止分受兼辦之案件,俾參加研習。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分案者,每累計研習六小時得停止分案一日。其停止分案之期間、案件類型、件數,由各法院定之。
辦理專業案件法官參加之研習,應至少二日與其所辦理專業案件有關。
與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應由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優先參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