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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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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64 號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