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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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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7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