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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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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37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或第八條。
五、懲治走私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
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六條。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犯前項第三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執業登記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期滿。
計程車駕駛人,犯第一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除符合前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與執業。
計程車駕駛人犯故意傷害、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各罪之一,或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利用職務上機會犯侵占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
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前項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有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二年。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年。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八年。
四、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六年。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其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較短之駕駛執照,其期滿換領駕駛執照,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辦理。
前二項所定有關特定條件、換領駕駛執照之種類、駕駛執照有效期間、換領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