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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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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15 號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 EN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