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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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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0 號
召集規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協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期及地點,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