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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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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9 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