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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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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2 號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 EN
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助教證書與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
二、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助教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