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0:59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1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