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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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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1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EN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