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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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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55 號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前項年資計算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