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0 12:27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 253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53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第 91 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 92 條
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