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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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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14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 EN
(刪除)
主管機關受理第九條規定之申請,應於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決定。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於一定區域內限制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