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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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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6 號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毀棄、損壞保安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