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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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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58 號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