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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87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刪除)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共同聲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三人為全體聲請。但撤回聲請案件,應經全體聲請人同意。
共同聲請人逾十人者,未依前項規定選定當事人者,審查庭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審查庭得依職權指定之。
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其他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無其他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時,準用前項規定。
案件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聲請人脫離訴訟。
優惠存款契約之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兩種。期滿得辦理續存。
退休人員應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辦理續存手續。但無法親自辦理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人員在臺灣地區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
(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三)退休人員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退休人員在海外地區者(包括港澳地區),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3.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授權委託書。
(二)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1.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2.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授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之授權書。
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約定如有溢領優惠存款利息情事,同意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自其優惠存款帳戶扣抵溢領金額者,得申請辦理自動續存。但退休人員有下列原因時,應予暫停辦理自動續存,俟原因消滅後再恢復:
一、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期間。
二、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者。
退休人員未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辦理續存手續者,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期滿日起二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二、逾期滿日二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三、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者,其優惠存款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
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前亡故者,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