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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3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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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1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65 條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第 93 條
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