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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3 年判字第 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1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2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九)第 193-19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6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69 頁
要旨:
原告身為船長,其行為在刑事固成立獨立之犯罪,而在行政犯行方面,其 對船員私運貨物進口之行為,知情包庇,事後分受利益,自不能不認依參 與該項私運貨物進口之行為,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處罰。 原處分依同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處罰,其援用法條,固難謂為允當,但原 處分處原告罰金數額,尚不及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罰金最底度之 數額,原處分既非不利於原告,原告即無聲明不服之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