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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5 年判字第 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1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7、124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9、119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二)第 881-88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808、1490 頁
要旨:
原告就該耕地內○‧○一九四甲之徵收,在公告期間 (四十二年五月) 並 未聲明異議。直遲至四十三年十一月間,始向被告官署聲請更正,經被告 官署於四十四年三月一日,通知不准,原告於是年三月十三日收到通知時 ,亦無不服之表示,更遲至四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始提起訴願。訴願決定 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不能謂為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