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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3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7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9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9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64 頁
要旨:
查獎勵投資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之外匯收入,按 其外銷結匯收入總額扣除百分之二,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此項特別規 定,於生產事業自有排斥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效力;良以該百分 之二之扣除額,於計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既不在課徵之列,若於利用未分 配盈餘擴充生產設備申請免稅時,又以之計入所得額,不獨自相矛盾,抑 且發生重複減免之情形,立法本旨當非如是。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