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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3 年判字第 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0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2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九)第 190-19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6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03 頁
要旨:
依營業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對於營業稅課 稅通知書如有不服,應於規定限期內照稅額先繳三分之二,申請復查,此 項規定,於補徵營業稅之處分,自亦同樣適用。原告對於補徵營業稅之處 分不服,申請復查,並未依照規定稅額先繳三分之二,顯與法定程序不合 ,依法無從准許,被告官署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未經依同條項後段規定 報請該管台北市政府決定,而逕以通知駁回原告之申請,不問其所基理由 如何,其結果要無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