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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2 年裁字第 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6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08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八)第 596-59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92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77 頁
要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係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所 為違法處分請求救濟之方法,且以依訴願法先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為其 前提要件。所謂中央或地方官署,係指依法組織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有決 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之權限者而言。查豐榮農田水利會,係屬水利自治 團體,並非依法組織之中央或地方官署,其所為答覆原告之通知,尤非官 署對人民之處分,原不許原告依行政爭訟程序,以求救濟。且本件亦未經 訴願及再訴願程序,乃原告竟列該豐榮農田水利會為被告,遽行提起行政 訴訟,自非法之所許。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1 月 80 年 1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