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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1 年裁字第 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5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2、107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63、109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93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762、1386 頁
要旨:
土地登記事件,不服地政機關駁回登記之聲請時,應於三日內將其異議, 呈請司法機關裁判,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原告聲請 為繼承遺產之登記,被告官署以原告之繼承權,尚存有糾紛,駁回其聲請 ,原告未依前開規定呈請司法機關裁判,遽行提起行政訴訟,於法自屬不 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1 月 80 年 1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