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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8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1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36 頁
要旨:
按耕地租約期滿時,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如 出租人收回自耕,依法並無不得收回之情形時,並非當然應許承租人續訂 租約,如承租人就此仍有爭執,除應另循法定程序請求外,行政機關亦不 能據其請求即不准出租人收回自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