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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6 年判字第 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3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9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0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二)第 231-23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3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87 頁
要旨:
依舊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於營業開始時,應申請主管稽 徵機關調查登記,並發給營業調查證或免稅調查證。又同法第八條規定, 凡依本法之規定登記者為住商,未依本法登記者為行商。是在舊營業稅法 施行期間內,凡營利事業未依該法為營業登記者,無論其是否有固定營業 處所,要應認為行商,依行商稅率課徵營業稅,法意至明。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