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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7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8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一)第 278-28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4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55 頁
要旨:
依五十四年一月四日修正前之舊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四條前段規定,營利 事業除同條例第十一條另有規定者外,非依所得稅法辦理結算申報,不得 適用同條例減免所得稅之規定。又依現行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 ,該條之適用,以使用藍色申報書依法申報者為限。原告五十二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既非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自不得享受現行所得稅 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免稅之待遇。至舊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四條 雖未明定辦理結算申報應使用藍色申報書,但既載明「非依所得稅法規定 辦理結算申報,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免所得稅之規定」,而原告辦理五十二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現行所得稅法業已施行,依該法第七十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原告亦應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方合規定,非依 此規定申報,仍不能享受免稅之獎勵。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