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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裁字第 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7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08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一)第 488-49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93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83 頁
要旨:
行政訴訟之客體,應以中央或地方官署對人民所為之違法處分為限。本件 原告係雲林縣警察局巡官,係國家之公務員,其與國家間之關係,乃特別 權力服從關係,非一般統治關係中之人民可比。其以公務員身分受被告官 署人事命令予以免職,並非以人民身分受中央或地方官署所為之處分,自 不得就之提起行政訴訟。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1 月 80 年 1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