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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4 年判字第 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955、104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13、107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二)第 382-38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99、89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576、1355 頁
要旨:
第一則 招商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調閱其章程,係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 司之規定而組織之公司。雖其事業之管理,須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之規定 ,係屬另一問題。原告自認為海商法上船員之身份,並提出僱傭契約認可 聲請書,以證兩造間之關係為僱傭。則本於僱傭關係而為請求之事項,自 不屬於訴願或行政訴訟之範圍。 第二則 依訴願法第一條提起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提起行政訴訟,須以人 民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所為之行政處分有所不服為要件。是一方須為依法 組織之中央或地方官署,對外有得為行政處分之權能,而使另一方本於人 民之身份,因此行政處分之違法 (或訴願法上之不當) 致其權利 (或訴願 法上之利益) 受有損害者,始與法定之要件相符。二者有一不備,無論其 屬於私權法律關係或公務上紀律服從關係,均非屬於訴願或行政訴訟之範 圍。
編註:
1.本則判例,第二則要旨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