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7 年判字第 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6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7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三)第 823-82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7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55 頁
要旨:
黃金條塊及白金錠塊,雖均列為進口稅則中之貨物,但均屬免稅物品,而 黃白金之進口,在現行法上亦無加以管制之規定,是攜帶黃白金進口而未 報關,自不能認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謂私運貨物進口。又 同條例第十六條所謂船舶所載貨物未列入艙口單,其貨物應以船長經手運 載者為限。否則雖未列入艙口單,亦難依該條規定處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102 年 3 月 102 年度 3 月份 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