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1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10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00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425 頁
要旨:
再審原告官署係以原判決牴觸財政部 (五九) 台財稅字第二三九一一號釋
令,作為再審之理由,已難謂有再審之法定原因。況上述部令之重點在於
建屋出售有無經常性及持續性,以之為認定應否課徵營業稅之標準。至於
未經營業登記之個人,與營利事業之要件不合。本院以再審被告建屋出售
牟利,並非經常性及持續性之營利行為,而撤銷原處分及訴願、再訴願之
決定,與上述部令意旨亦無牴觸,是本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有理由。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1 月 80 年 1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