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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6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6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780 頁
要旨:
依土地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法予以徵收。但徵收地價之補償, 應按照市價。此項市價,應以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土 地現值表為準。
編註:
1.本則判例,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