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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6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9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1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4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92 頁
要旨:
原告於六十年間向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青果販收購生李、生梅等果品, 並未依法代為扣繳營業稅,而以南投縣信義鄉農產品批發市場虛開之統一 發票作為進貨憑證,被告官署責令賠繳營業稅,於法並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