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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8 年判字第 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4 頁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1 輯 656-65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2 頁
要旨:
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所謂「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劃使用」,係對 於所徵收土地之整體不依原核准計劃使用而言。若就徵收之土地已按原核 准計劃逐漸使用,雖尚未達到該土地之全部,但與不依核准計劃使用之情 形有間,應無該條之適用。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