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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1 年判字第 5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8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9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08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0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3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34 頁
要旨:
公教軍警人員之資遣費視同退休金,免納所得稅,固經行政院(五九)財 字第五三七六號令釋有案,而一般營利事業員工所領一次資遣費可否減免 所得稅,法無明文規定,自不得視同退休金,並無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三類之適用,殆無疑義。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 97 年 6 月份第 2 次、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與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