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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5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1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2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六)第 814-81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7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19 頁
要旨:
印花稅為憑證稅,僅書面作成之憑證,始應貼用印花稅票。依印花稅法第 七條第十一目及附表第一類第十一目所示,應課徵印花稅之運送契據,均 經列舉;其中運送契約一種,不問其為物品運送或兼旅客運送,其屬書面 運送契約,要無可疑。本件原告發售載有「運送契約」 (Conditions of Contract) 之飛機票,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自應以該項附載之「運送契 約」是否屬於書面之運送契約,為其先決定件。按飛機票所附載之「運送 契約」,雖足構成附合契約 (Contract of Adhesion) 之內容,但經本院 准交通部函復,旅客於購得飛機票後,無須在機票上簽名蓋章,即可憑以 使用,是原告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顯難認為書面契約,應無貼用怎印花 稅票之可言。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