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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1 年判字第 5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5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7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七)第 807-81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5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39 頁
要旨:
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時,稽徵機關根據查 得資料,逕行決定其所得額者,納稅義務人既不得提出異議,關於稽徵機 關計算決定之方法,自不容納稅義務人任意爭執,而稽徵機關依其逕行決 定之所得額所核課之稅額,自亦不許申請復查,更無從提起訴願。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