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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裁字第 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1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041 頁
資料來源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04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03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646 頁
要旨:
依據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制定之在華美軍地位協定有關免徵稅捐之規定,既 經聲請人於前次聲請再審時提出,經本院斟酌,認其係在原裁判以後作成 ,與法定再審原因不合,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前次之聲請。是該項協定, 並非聲請人前次聲請再審程序中所不知悉或不能使用而現始發見或始得使 用之證物,已甚顯然。且該項協定,僅規定其在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 二日簽訂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有效期間繼續生效,並非追溯自簽訂該防禦 條約日開始即應生效,是在前次聲請再審程序中縱令實體上予以斟酌,亦 不能使聲請人因之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自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 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