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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4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6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265-26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9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21 頁
要旨:
關於所得總額之結算申報,法律上並無因納稅義務人服兵役而予免除或可 逾期補報之規定。原告雖應徵服役,但對於此項應行申報事項,既不於當 期為之,復未報請延長其期限,亦不囑由其家屬或委託他人代為申報,自 難認為合法。本件既原非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而係因原告不依規定限期 申報,由被告官署逕行決定其所得額以核定之稅額,原告自不得提出異議 ,即亦不得申請復查。其第一次申請復查,依法原所不許。被告官署之重 新核課,係依職權所為,並非依復查程序所為之復查決定。而此項重新核 課,性質上仍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逕行決定所得額並據以核定之稅額 ,依法原告仍不得提出異議。從而被告官署拒絕原告第二次扣減之請求, 於法自屬無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